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尘封的乡档(140)|分家时留置部分公共财产,作为父母养老所用

[导读]: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(139)|分家内容:既有田地、房屋产权、现金,也有债权、债务 旧时分家,如果父母双方健在或其中一方健在,是不会把家财全部分给儿子们的,要么留置一股,...

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

尘封的乡档(139)|分家内容:既有田地、房屋产权、现金,也有债权、债务

旧时分家,如果父母双方健在或其中一方健在,是不会把家财全部分给儿子们的,要么留置一股,要么留置部分公共财产,作为父母的养老所用。

分家时,给父母留置公共家产,好处在于父母能靠着公共家产或耕或佃而“自食其力”,基本上不用子女操心赡养问题。而且,父母去世后,除去丧葬的费用,剩余的公共家产还能再分配。当然,这是“有产者”的分家,对穷人家庭来说,是不可能这样的。

同治6年(1867)三月十三日,陈冯氏给二儿子与失去双亲的长孙子分家的文书。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(馆)供图

陈冯氏在分家时给自己养老留下一股产业

我们在“尘封的乡档(136)”说到的陈冯氏一家分家,就比较有代表性。

同治6年(1867)三月十三日,孀居的陈冯氏主持分家,分关中写道:

“命子书经与孙启心立写合同分关约人陈冯氏。情因次子书常夫妇早故,遗一幼孙,无人抚养,零丁孤苦,恐难成立。自请族戚丈明己业,水田四十八亩,旱地六亩零,大草房屋一院,小草房屋一院,作为三股。长子书经一股,幼孙启心一股,氏自除养膳一股。”

陈冯氏有陈书经、陈书常两个儿子,但陈书常夫妇早故,留下一个年幼的儿子陈启心。

估计陈冯氏此时年岁不算高,如果不分家,陈书经一家要负担起赡养母亲和抚养侄子的担子,,摸着良心说,这对陈书经一家确实有点不公平。

或许是陈书经有意见,或许是陈冯氏看得长远,所以,她果断做出分家的决议。但在分家产的时候,她分成了3股,长房陈书经一股,陈启心代表二房一股,陈冯氏本人一股,“氏自除养膳一股。”

养老靠谁都靠不住,还是只有靠自己。手上有粮,心头不慌,用不着去求谁。

在陈书经和陈启心拈阄前,陈冯氏“自除”的一股是:“惟缪佃客所佃,小草房一院,水田八亩,旱地六亩零,押租钱八十千文,概归氏名下作为养膳。”

这一股的家财,是已经佃租出去了,每年只管收租。陈冯氏可以不用劳作,靠租粮和押租钱的利息过日子。

21年后的光绪14年(1888),陈启心已经成人,而陈冯氏已经衰老,她留下的那一份养老产业由于“每年干旱收租不足,养膳不敷。请凭族戚商议,书经愿出银二百八十两生息,以免养膳有缺。其田土房屋即归书经名下管业。”

陈冯氏留下的公共产业转卖给了大儿子陈书经,这是陈书经与侄子陈启心商议后的结果,陈启心自动放弃了对公共产业的继承权,因为陈书经买下产业后,给了陈冯氏280两银子作为养老钱。

当然,陈冯氏去世后,如果这笔钱还有剩余,那肯定会由陈书经与陈启心继承分配了。

道光3年(1823)六月初六日,李树山、熊氏夫妇以立遗嘱的方式给4个儿子立的分关文书。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(馆)供图

公共产业由儿子们共同耕种,所出的粮物供两老养老

道光3年(1823)六月初六日,李万山、熊氏夫妇,给4个儿子分家。分关中写道:“将老宅瓦房、草牛栏、猪椆、仓、碾子、楼门门扇、窗格、树株、竹木刺草一并在内,基址一所,周围埋灰窖石为界,派为天、地、人三股公共管业。”“将老庙口水田一股……除留十七亩,四股公共。”“山上山地、基址、房屋、树木四股公共,以作双亲养膳。每名下除留膳田三亩,每年实纳膳谷三石。若有不给,其田任亲耕佃。”

李万山夫妇给儿子们分家,没有像上述陈冯氏那样单独留置一股作为养老,而是将一些产业作为公共部分,由儿子们共同耕种,所出的粮物,供两老养老。

此外,李万山还规定,分家后,每家人还得留出3亩地作为“膳田”,每年给父母3石养老粮食。如果不给,对不起,父母就把那3亩地租佃出去,靠收租养老。

民国37年(1948)冬月,杨家才、严氏给严道隆、严道全两个儿子分家。分关中注明:“所有老宅瓦草房八间,水田七亩余,旱地四亩,山林一段,公共堰塘一口……此处归父母生为糊口之计,没作殡葬之用。”

杨家才夫妇不仅把公共产业作为生前养老所用,而且把死后如何处置也都有了交代。

【下期看点】

请看“尘封的乡档(141)”。

特别鸣谢:

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(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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